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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为:东莞市**医院。本人于2005年从别人手中转让过来经营美宜佳便利店,合同期为三年,初期投资为22万元,(其中转让费为2万元,装修费为3万元)。2008年店铺合同到期,承租方没有再与我续签合同,2009年10月22日收到黄江医院通知,医院欲于2009年11月20号前收回铺位。请问这样合法吗?可以要求得承租方赔偿相应的补尝金吗?

合同纠纷
2009-10-26 08:59: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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