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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内蒙乌兰察布四子王旗一名下岗女工。于去年九月与丈夫因为家庭纠纷法院判决离婚,婚后生有一女儿,法院根据我自愿要求,女儿由我抚养。丈夫一次性付给扶养费一万元。婚后在2007年当时价值16万买了一套门面房。法院判决房产归他,他一次性付给我3万6千元。半年后我去法院申请执行。但是一年多了,他分两次只给了3千元。我该怎么办?谢谢律师!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婚姻家庭
2009-10-26 08:04: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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