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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驾驶浙**的机动车与一辆骑着两人的电瓶车在9月29日下午1点半左右发生了碰察,其实是我的车刹停住了,电瓶车的扶手和我车左前方察了一下,然后倒在了我车前方2米处,后来两人起来后,向我索要1000元就双方走人,我当时钱不够,后来带他到医院检查(我报警了),结果没什么问题,医生说建议复查。我也同意了,可现在他已经复查了5次了,都是非常健康的。医生都说没碍。我同意给他付检查费,由于对方和我有过口头上的争吵,现在对方不愿过来处理。还有对方每次到交警队向我要钱但又不肯在事故确认书上签字,请问律师那我这钱还能给吗?其实对方愿意和我处理,我愿意当场把钱给他。我就是想咨询律师,我的车在交警队已经27天了,车检报告早就下来了,是合格的,为什么交警还要扣我的车,余杭交警处理中队里帮我办理的民警上个星期就答应我说这个星期给我车,而现在有说下个星期。如像这样老是 拖着,我想问这样下次碰到轻微交通事故谁还敢报警呢?请问一下律师,我的车还要到什么时候能出来呢?非常感谢。

交通事故
2009-10-26 00:46: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你就可以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1、交警扣车的原因: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2、检验、鉴定的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事故涉及人员受伤的,交警按一般程序进行调 查并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