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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再婚,婚前有财产。末进行公证。婚后又购有房子,出资人均为我。婚前有一女,再在又育有一女。因为男方经济自律性太差,出于自我保护的原因。现在想公证家庭主要财产为我所有。而且还想公证以后双方的收入各自所有。按揭的房子也由我自己供。至于以后家庭所购东西,以发票为准来明确所有人。想这样做的目的,是怕如果有这婚姻关系,将来男方万一有什么财产上的问题,人家债主来把我的劳动所得拿去抵债。如果这样没有办法,是不是只有办个离婚,同居?

刑事案件
2009-10-25 07: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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