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我朋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他当初答应无偿赠予我,并由我出资购了房,但房屋销售合同中仍是他的名字,我还花了8万元装修了房屋,不过购房的发票仍在我手里,07年他却反悔了,多次催我搬家,说退还我房款,交涉中我给他录了言,录言中他也承认当初他无偿赠予的事实,但我们必竟没有签定任何赠予和卖买的协议,只是当初的一个口头承诺,如果走法律程序,我会打蠃吗,我们凭发票和录言可以证明这套房子属于我们的财产嘛.
-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行为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
可以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但因为没有过户,你的权利难以得到支持。
-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行为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要件。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