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我所在的公司工作了二年多,其中第二年的时候与我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用的是用A公司的名字签的。一年后A公司营业执照到期不能再申请使用了,可是我正好处于产假期间。后来公司用B公司(声明B公司并不是A公司变更过来的)和其化员工签的劳动合同,但因为我假期满后回到公司并未重新签合同。
后来因带孩子不方便工作,特辞职回家了,后来我自己也在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销售与生产。原公司产品并不是专利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原公司告知我泄露了商业机密,因原合同中有一条:合同期外也不能泄露商业机密。
但是公司以前并未与我签保密协议,我离职后也并未支付相应的保密金,请问我这个属于泄露商业机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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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即使不支付相应的补偿,也是应该保守的.否则即是侵权.但本案中的争议应是你利用的是否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关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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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形不属于泄露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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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你泄露商业机密,与你说的产品技术不是一个概念,你是不是带走了其相关的客户及销售信息?对方应该有证据提供,可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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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仅仅是到生产相同类似产品企业工作,没有在原企业获取商业机密并在离职后加以利用,那你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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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销售与生产与泄漏商业机密属于不同的概念 。要看原公司具体告你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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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单位要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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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