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8月与xx房产公司签定一份购房合同,购买其开发的xx花园一套住房。合同约定于2007年9月30日交房,2008年通知我去收房,3月15日我去交了税费和一些配套费,没有签任何收房手续。再去看房时(开发商要求我们和物业公司去收的房)发现房子有些问题,当面要求整改,于是没有交物业的费用,也没有接钥匙,直至今日,在这期间,多次要求开发商给以维修,开发商总是推托,今日又与开发商交流,开发商要我们一定要先接了钥匙后再进行维保。问题一:现在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还没有交房?问题二:开发商违约交房时间是到今天还是到3月15日?问题三:我是不是现在去接钥匙,还是要开发商先维修再接钥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