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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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样的婚姻法对夫妻一方中不知情债务的人而言,怎么去通知第三人有这份协议呢?或者如果说夫妻中有一方刻意隐瞒所借的债,另一方更加不可能去告知债权人了。这对另一方来说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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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面的条款的解释:
这一规定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即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的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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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
关于债务的问题,在这个婚姻法面前,说要让债权务知情,如果另一方刻意隐瞒,那我怎么办?我该怎么知道第三人的联系方式,怎么告知债权人?
可能债权人还不止一个
如果这样,找律师拟定的婚前债务协定还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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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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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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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