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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9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到石家庄一公司工作。 当初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包含试用期六个月,合同中注明违约金五千元人名币。可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以单位公章不在人力为由,拒绝将我的一份合同给我,后面我也有过几次交涉,都用这个理由拒绝。 在公司工作的三个多月的时间中,我感觉这个工作不适合我,我于近几天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于是在试用期,我认为提前三天就可以走了。可是公司在拿到我的辞职报告之后,不同意我的辞职请求。我应该怎么办?如果我擅自离开,就会以矿工的名义违反公司规定,将要承受一天200元的罚款。如果最后公司以扣押我的档案、户口为由,我应该怎样才能成功辞职。08版劳动法中规定不能收取违约金,那我在合同中签订的五千元的违约金还用交吗?还有公司压的一个月工资,我能够通过什么途径来要回。 谢谢

民事相关
2009-10-23 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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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