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9月进入新都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开始时只有两人负责同一种工作,实行一天8小时,一天14小时交叉工作制,一直持续到2006年9月份,没有值班费或加班费;2006年9月份开始三人轮流24小时值班,当日值班第二天补休8小时,第三天上8小时,然后又24小时值班,以此反复上班,一直到现在,值班每天有18元值班费.
问题同:1.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2.值班与加班又何区别?
3.值班给了值班费,是否就可以不给加班费?
4.是否可以以这个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5.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赔偿,如何赔偿?
6.如果赔偿,怎么计算,八小时之外的要赔偿
吗?
7.请详细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