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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阳某小学中午放学以后,学校组织学生在校进行午托(午托为学校组织的在8小时工作时以外的服务性项目),在还没有到给学生打餐的时间,一个老师到办公室去把要吃饭的碗用开水烫了一下,正当老师准备出办公室倒烫碗的水时,一学生急急忙忙的拿着作业本进办公室撞到老师,水烫伤了学生,该老师立即进行处理,把学生送到校医务室由学校医务老师进行伤口处理,并马上汇报学校领导,由当事老师和学校领导把该学生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及时通知家长,医生认定伤势不严重,恢复半个月左右即能痊愈。事情处理完后,该校领导认定教师烫碗属于个人行为,该事件全部责任归于该老师,我想请问该校领导的这种做法妥当吗?公平吗?责任应该怎样来划分?具体那些人有责任?学校准备处罚该教师,以扣其500元钱为手段,学校的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该教师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相关
2009-10-24 10:45: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