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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资的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净资产1200万元;注册股东10人。三年前因资金周转困难而请求我帮助。于是我与朋友达成如下协议:1、对方净资产九折后我以现金500万元和无形资产500万元投资公司。2、我方在500万元现金中拿出120万元为公司进行了增加资本的变更登记,并根据注册资本获得公司55%的股权。3、双方协议期限为五年,对方中途不得要求我退出。 但是,在控股后的三年里,对方一直不服成管理,经营也没有成效。因此,我就没有按协议将500万元现金足额转到公司账上,而且其承诺的500无形资产也一直没有过户到公司。现在公司中部分股东不愿接受我的股份,而要求公司解散,而且也不准我按55%的股权比例分割公司资产。 请问:股东的做法合法吗?我怎样才能得到公司55%的资产?

刑事案件
2009-10-22 22: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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