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申请人执行人向法院交完申请执行费后,法院执行局又向申请执行人收取了实际执行费。请问这样收费是否有收费依据?什么是实际执行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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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交纳执行费用,费用标准依据办法分段计取累计计算。办法没有规定实际执行费,因此法院执行局收取实际执行费的行为违法,你可要求法院执行局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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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