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牵涉公证遗嘱继承问题,甲方主张公证遗嘱已经被撤销,但是一直拿不出证据.三个月后,甲方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公证处撤销公证遗嘱的书面材料.这份书面材料应该是甲方在三个月内从公证处获得的,但是这份书面材料上只有撤销公证时盖的公证处章,没有出证时出证单位盖章和出证时间.现在乙方提出,怀疑甲方获取证据的途径非法(甲方一直自称在司法系统有关系,而乙方从行政机关获取相关证据时都有出证机关盖章及出证日期),要求法院调查其证据来源和途径.请问,乙方的观点是否正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