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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4月1日入职一家贸易公司的才会职位,于2008年11月1日以裁员的理由正式被辞退,在此期间本人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劳动合同为期3个月,本人于2008年8月份再次要求公司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拒签。在正式辞退日15天后公司以本人在职19个月付本人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本人于2008年12月份了解到公司应当以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给本人作为赔偿标准,本人于2008年12月11日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给本人补回差额,公司拒接补偿。

债权债务
2008-12-18 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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