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县以按揭方式购买一处面积为83平米的商品房,在到期交房时开发商告知我要先补交多出合同购买面积的近20平方米的房价款,理由是按合同中的自行约定条款“多退少补”,这多出的面积竟占我合同约定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三点多实在离谱,我也无钱支付,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毫无诚意,请律师老师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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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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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约定多退少补,应按合同办理;因多出面积太多,可要求减少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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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