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两人未分家,可房产有一间土地面积约30平方米交通很不方便的平房老屋和一幢土地面积约100平方米在大路旁的楼房。我是弟弟成家后有一段时间在外打工,可当我回到老家来发展时,我母亲拿了本有我名字的老屋的土地使用证,还有一本有我哥名字的楼房的土地使用证,叫我们各自拿回去保管。我母亲说土地证分别用这样的名字是村委会安排的,不是她和我哥的意思,可问题就是出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土地证合理吗?我们还未分家,这样的房产还属于共有的吗?若一直未分家,等我母亲百年之后,房产是不是就以土地使用证为准?请法律同志帮帮我分析一下,感慨万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