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老陈因拆迁自盖房子一栋,1995年建成并入住,一年后办理房产、土地证时,直接划分房产,将所有房产办理在三个儿子名下。今年9月30日,大儿子、儿媳因家庭琐事与老陈争吵,并将80岁的老陈及前来劝架的母亲打伤(老陈门牙被打断两颗)。气愤之下,老陈夫妻欲主张收回房产。
根据《合同法》第193条第一项之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房产。
但某“准律师”说,不能收回。我念过二年法律,但却没有实践经验,虽对这一观点表示怀疑,但也不能确信自己正确。特此求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