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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厂方领导在公司下班后老板请客去了湖城原体育场对面的一家餐馆吃饭,大概在9点15分左右我们一起回了公司,期间因老板与一员工的一句玩笑话致使该员工(潘晓燕)心情很是不好。在回到公司后我们就自己开车回家了(杨桂球)担心潘心情不好出事情就叫我跟她一起送她回家。一开始潘就叫她坐我的摩托车杨不高兴一定要坐潘的车子。在开至西塞路城西大桥东堍时由于路面坡度很陡潘车辆行至此处时捏了手刹,由于惯性杨往前冲至潘身上而潘身体也由于惯性及杨的冲击靠到了摩托车把手上车辆往右手方向开始侧斜把手与车身基本成90°。而我一直与该车保持在2-3米的距离。由于事出突然我从潘的车辆右侧避让在避让过程当中是否有碰到对方车辆我也不是很清楚,在录口供的时候说是车辆的前保险杠碰到了对方车辆。可交警的判定是由于我是后方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刹车距离就判定我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还有对方的车辆是踏板车而我的是档位车,交警在鉴定两辆车的性能时说是对方车辆的把手碰到了我的车辆后座的工具箱才导致的事故,按此说法是我的车在对方车辆的前方才发生的事故,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对方车辆撞的我?

交通事故
2008-12-18 13:16: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