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病住院一个半月后出院。医生建议全休两个月。这样的话前后就用了四个月的时间,单位说,超过了三个月就发80%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
-
为了保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和职工病假期工资都作出规定:
一、医疗期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4、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工资的规定: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