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一家外国公司聘请我做他们在深圳地区的地区代表帮他们处理一些业务,我们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工作前,我要求公司给我配了电脑等办公用品。但之前没有说明这些东西是否要归还。1年半后,公司无故要求结束工作关系,并要求归还这些办公用品。我可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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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这种情况你可以收集一些证据证明你与其有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个月的二倍赔偿金。至于电脑等办公用品,你若有证据证明公司为个人配备也可以主张为你所有。若是与公司协商补偿,则直接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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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相应报酬,但是办公用品属于他们提供的劳动工具,既然工作关系结束了就必须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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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是必须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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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当然物品你也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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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须归还,但公司须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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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请你工作配给的办公用品,是为工作所需,如双方没有特殊约定,该产权属于公司,结束工作时你应予以返还。
2、如公司未结清你的工资,可以要求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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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归还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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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