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弟)代侄(哥的儿子)卖房给我。在标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代理人上亲笔签下弟的名。收5000元定金。再后,卖方亲笔签下如下《事实陈述》:
由于我大哥王哥缺钱,想卖掉其子王某某名下的上述住房,由于其事务繁忙,遂委托我代为处理卖房事宜,并征得了王某某的同意。与陈某签合同时,他曾要求出示王某某的委托,我告知其没有问题,待姪儿回来补给他。姪儿将卖房一事告知其母,其母表示坚决反对。我姪儿遂反悔,不肯卖房,除非其母同意。(以下均为亲笔签字)
证明人:王哥 王某
王某某 2008年2月 17日
现在我如再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支持吗?
个人认为:这是认定代理关系与仅仅是委托关系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