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协议书
甲方:俞能星
乙方:周晨霞
甲乙双方交往达成如下协议:
1. 两年内(至2011年10月18日)乙方没有做出任何对不起甲方之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分手。
2. 甲乙双方交往过程中,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过分条件。(合情合理,在能力范围内的除外)
3. 甲方必须在2011年10月18日之前与其妻子离婚,出示离婚证书,并与乙方结婚。
4. 此协议期限两年。(2011年10月18日为止)
5. 如甲方中途终止协议或协议期限已到未履行协议,必须在10日之内赔偿乙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万元。
6. 至2011年10月18日前,如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擅自离开苏州长期不归,可视为甲方中途终止本协议。
7.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 (签名盖章)
乙方: (签名盖章)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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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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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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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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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