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镇政府与老板签订综合楼建筑合同,一楼办公,二楼以上为住房,职工集资部份款项,属称集资房.集资户不参与工程建设事项.工程欠债,法院以镇政府不拥有全部权属,其筹建行为既代表了政府,也代表了集资户,镇政府与集资户之间的关系,可视为委托代理关系,判令集资户承担工程欠债.事实上集资行为发生在开工后,最迟参与集资是工程结算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委托代理关系.请问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合同纠纷
2009-10-20 11:13: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商标注册委托代理协议如何写
商标 1486
非法集资造成集资人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 1550
非法集资造成集资人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集资建房的行为合法吗
民法典 804
集资建房的行为合法吗
宅基地集资建房合法吗
民法典 1541
宅基地集资建房合法吗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1165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840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58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510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350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39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