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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年12月21日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交付购房定金。2001年6月26日交房,办理结算付清房款、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取到房屋钥匙。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开发商规定要收取每平方米50元(后来改低到32元)的电权电贴费,不缴就不予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商品房购销合同里既没有约定收取电权电贴费的条款,也不存在缴付电权电贴费的增补协议,购买的是商品房,通电通水是交付房屋的必要条件。而且购房时销售人员、销售经理反复向我们郑重承诺:购房款中包含供水、供电、供暖气设施的费用,交房时是有电有水的。因此,我认为开发商在不向购房人进行任何解释说明和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强行收取电权电贴费显然是严重的单方违约行为,所以予以抵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开发商一直拖着不给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商的做法合法吗?我是否可起诉?

房产纠纷
2009-10-21 09: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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