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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65岁)是一乡镇中心医院的一名退休医生,2009年9月22日,医院以“处罚”的方式扣取她的退休补发工资4500元,并将在以后的几个月每月扣除500元,共要扣6580元。理由是在一起民事判决(二审)中医院败诉,医院赔偿了当事人131609.81(法院已强制执行),尽管在二审判决中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中我母亲的行为(引产,1994年)并没有过错,是医院的其它医生的医疗行为(术后发热的治疗)存在过错,但医院的院长却以莫须有的“收治病人时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住院病历,在询问笔录上作伪证(没有任何司法人员找我母亲作过调查笔录)”是造成此次医疗损害赔偿直接败诉的原因对我母亲(只对我母亲)作出“处罚”,处罚金额为法院执行金额的5%,处罚的依据是《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XX中心医院职工考核奖惩办法》(2003年出台)。 附注:二审判决书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医院趁9月份县财政统一补发退休工资时扣取了我母亲的补发工资。

民事相关
2009-10-20 12:15: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