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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洗车场洗车出来,上路右转弯(也就是洗车场在我要行驶方向的右边,右转不会过公路中线那种),上路时,前方无车辆行驶,经目测后方(我未转弯前的左方)至少40米路段范围内无车辆。当我转弯成功,归入自己正常行驶车道时,后面一摩托车无鸣笛的情况下,慌乱地从我行车的右方碰撞我,至使我车辆瞬间向左倒地,人被弹飞出车外,受伤。我车由于是受横力,两轮车很受侧边的碰撞,车倒地时,两轮瞬间离地,且刚转弯车速很慢,所以保持了受碰撞时的行车方向,即:车身平行路面右边线(国道镶了规则的边的),两轮离地。对方车辆碰撞后,前行20多米才停住车,其车上2人未受伤。 交警根据转弯车让直行车的简单原则,不知凭什么说我转弯未遂,我负主要责任。从当时情况,我已经转弯成功,并向正前方向靠右行驶(从我车倒地现场就能断定),显然是后方摩托车车速过快,导致判断错误,操作失误,强行从我行车方向的右方超车未遂,侧撞我车,导致事故发生。 怎么我是主要责任呢? 撞我的车的车主与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是熟人,而且事主叫嚣气焰嚣张,也许这就是导致人为认定我转弯未遂的重要原因?!

交通事故
2009-10-19 20:37: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