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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帮忙回家的路上发生意外死亡(骑电瓶车不慎跌倒引起颅内出血),我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我父亲与被帮者家应属于帮工关系,虽然在回家的路上但也是帮工活动的组成部分,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4条规定,所以被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被告却以是在回家的路上不属于帮工活动范围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最多给予一万多元的补偿,且法院也认定这个结果.我不服输,我认为法律虽然对帮工活动范围的界定没有明确规定,可进可出,但法官在判决时也应联系实际,酌情考虑,或许之前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案例,但我从网上摘录的其它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为何不作参考呢?更何况从正常思维去考虑,到他人家里帮忙,势必要经过一段路,如果不走那怎么叫他去帮忙呢?如果帮工路上你我都不承担帮工人利益的话,那由谁来承担呢?难道是社会吗?助人为乐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如何继承呢?所以我准备再向中级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给予8-10万的赔偿金,请问律师,我能胜诉吗?您能不能给我一个合理的建议?非常感谢!

损害赔偿
2008-12-19 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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