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机厂向某锅炉厂发函,联系购买一台工业用锅炉,规格为1T,价格为12万元,委托供房代办托运,若有货,于12月发货,货到10日付款.锅炉厂接函后,立即复函称:锅炉有货,规格为2T,其他条件不变,若有异议,请于十一月底前提出,否则我厂将于十二月五日发货。电机厂接函后一直未作答复。锅炉厂随将货发至电机厂,货款十二万元,运费四千二百元。单电机厂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提货,不予付款。双方为此纠纷。请问双方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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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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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规格为1T, 锅炉厂接函后,立即复函称: 规格为2T, 电机厂接函后一直未作答复。 双方为此纠纷。 双方的购销合同成立,但是应该对新的要约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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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规格为1T, 锅炉厂接函后,立即复函称: 规格为2T, 电机厂接函后一直未作答复。 双方为此纠纷。 双方的购销合同成立,但是应该对新的要约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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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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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厂的复函改变了规格,属于新的要约,由于电机厂没有作出承诺,所以合同未成立,电机厂不受复函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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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