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哈尔滨五大连池民办下岗教师:
在1978年,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1978]1号)中有关民办教师的任用、辞退等问题,就有明确规定。1992年8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并任用民办教师。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随意辞退民办教师。因自然减员、选招、考学等因素出现的编制缺额,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调配师范毕业生或公办教师中调剂补充,任何单位不得补充新的民办教师。
我们相识、相处、相沟通,互相协力,共同促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