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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1年3月开始在乡卫生院从事护理工作,卫生院至今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给我交社会保险费,2009年10月7日乡卫生院通知说我没有护理资格证书,不能再从事护理工作,要调整到新农村合作医疗财务工作岗位,工资为月600--800元,远低于以前的月工资1400元,再加上新的岗位以前没有干过,自己认为无法胜任,请问本人该如何选择?如果我选择不干了,能要求卫生院给我经济赔偿和补交社会保险费吗,能要求卫生院从2008年2月起付我双倍工资吗?

保险纠纷
2009-10-24 00:00: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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