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友老刘因感情破裂,想离婚, 但不知财产如何分割,找我咨询,我也搞不清楚,在此请教各位大律师:
2001年6月老刘购自住房产, 总价60万,首付35万, 贷款25万, 但房产证在2003年3月才拿到, 产证日期2003年3月, 结婚在首付后拿到产证前, 现房产价值在230万左右
2002年7月结婚
2006年因一家三口户口在女方母处得拆迁费20万.
2007年9月又购一房产, 总价首付33, 贷30万 房产价值在90万左右
2008年5月又购一房产,总价80万,首付30万,贷50万,房产价值在90左右
老刘现有现金30万,包括前期拆迁费.
请问: 现在离婚如何分割这些现金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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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2001年6月老刘购自住房产, 总价60万,首付35万, 贷款25万, 但房产证在2003年3月才拿到, 产证日期2003年3月, 结婚在首付后拿到产证前, 现房产价值在230万左右。
这个房子是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贷部分是共同财产。
2、2006年因一家三口户口在女方母处得拆迁费20万.
2007年9月又购一房产, 总价首付33, 贷30万 房产价值在90万左右
2008年5月又购一房产,总价80万,首付30万,贷50万,房产价值在90左右
老刘现有现金30万,包括前期拆迁费.
以上这些财产为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一般情况是一人一半,特殊情况例外。如:婚姻过错方少分财产。
3、你的说情况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注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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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各归各,婚后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是个复杂的问题。稍一不慎就会造成很大损失,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争取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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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房产应为老刘的婚前个人财产;2006年的的拆迁款应为老刘的一家3口所有;2007、2008年的购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金30万元,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没有书面对于本应属于自己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归属约定,个人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原则是应一人一半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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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财产基本平均分割,有过错的,过错方少得或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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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结婚后取得的财产都视为共同财产,离婚需要进行分割。建议你找律师帮你设计方案尽可能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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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的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证如果是老刘一个人的话,是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拆迁款为一家三口共有
3、婚后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4、存款要将拆迁款和老刘的其它存款分开,拆迁款是一家三口共有,其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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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