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
我是2008年5月24日到酒店上班的,6月30日让我签合同,签定合同日期是7月1日,期限为三年,单位于2008年12月15日找我谈话,说是单位部门合并需精简人员,所以要和我解除合同,但拒绝多支付一倍工资,理由是我的试用期还没到,正常到12月31日试用期才结束,所以就不需要多支付一倍工资,我让单位给开出解聘合同证明书,但单位开出的工作起始时间填的是7月1日,我找他理论,说我5月24日就正式上班了,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了,但是她说只能按合同走,我让他把我入职时填的表给复印一下证明我是那个时候入职的,但他拒绝了,说是公司的资料不能给,所以我现在只有公司给的离职交接表上的入职日期是5月22日。我12月17日去劳动仲裁咨询怎么立案,但是他说需要我提供证明我入职日期的档案,我说单位就是不给,他说可以到劳动监察那里投诉,让他们协助去单位调出,我又去劳动监察那里但是他们说他们不负责这个,做不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单位不给我入职的档案我怎么办,我要求多支付一月工资的要求合理合法吗?我的权益还能有保障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