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与陈、彭三人合作共同注册一公司,我出资比例为38%;陈出资比例为38%;彭出资比例为24%,并推选出彭为董事长,陈为经营经理,一年多的经营也略有盈利,并且按此比例分红,2007年底由于营业额逐步下滑,经三人协商停止经营,将现有的资产按比例分配,并留下10万余元作为市场问题的解决经费,如市场无任何情况发生,一年后再给予分配,并交给公司出纳(陈的夫人)保管。一年到期市场并无大问题,但是这10万余元却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出纳用于炒股票,并亏损了7万元。知道此情况后我非常震惊,但是出纳说炒股票这事是彭、和陈都知道,并且也同意了,这是合理的!(这也只是口头上的,没有任何决议文书)。并且要求二年后等股票涨起来了再分配!我作为股东之一,在我不知晓的情况,其它股东的决议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找他们追讨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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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对公司资金的使用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应该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多数通过,但如果通过的决议损害股东权利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请请求通过该决议的股东承担赔偿。个人认为,案件中的决议是无效的,而且损害了你的合法权利,你完全有权追讨会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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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该出纳涉嫌犯罪,你完全有权追讨该笔钱,需要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
武汉律师魏景明--13871275818或027-6139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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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追究出纳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在内.如果公司拒绝,你可以单独以股东名义追究出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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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