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6年我与陈、彭三人合作共同注册一公司,我出资比例为38%;陈出资比例为38%;彭出资比例为24%,并推选出彭为董事长,陈为经营经理,一年多的经营也略有盈利,并且按此比例分红,2007年底由于营业额逐步下滑,经三人协商停止经营,将现有的资产按比例分配,并留下10万余元作为市场问题的解决经费,如市场无任何情况发生,一年后再给予分配,并交给公司出纳(陈的夫人)保管。一年到期市场并无大问题,但是这10万余元却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出纳用于炒股票,并亏损了7万元。知道此情况后我非常震惊,但是出纳说炒股票这事是彭、和陈都知道,并且也同意了,这是合理的!(这也只是口头上的,没有任何决议文书)。并且要求二年后等股票涨起来了再分配!我作为股东之一,在我不知晓的情况,其它股东的决议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找他们追讨这笔钱!

刑事案件
2008-12-18 11:56: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刑事拘留后家人做什么
刑事辩护 9939
公司内部员工参与股经营分红协议
民法典 849
公司内部员工参与股经营分红协议
转股协议参考样本之:股东内部转让股权
民法典 628
转股协议参考样本之:股东内部转让股权
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怎么写
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怎么写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