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看了交警网,但还是不太明白,是不是只有等伤者出了院才能进行定责呢?
还有,事发当天是我们陪同检查的,医院说没有什么问题,只是擦破了皮,而且事发时已垫付了部分药费,但是现在伤者还要我们出药费,请问,我们是否有义务再付钱?
我想尽快了结这事,但是伤者如果以病未好,拒不出院,还要我们再垫付药费,我们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让医院开具可出院的证明呢?
麻烦律师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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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没有规定垫付义务,你可以同意或不同意。
3、你可以不垫付药费,伤者出不出院是医生说了算。不能要求医院开具可出院的证明,只能要求医院开具伤者伤情证明。认为或有证据伤者已好了,而后的医疗费,你可以提出或拒绝纳入这事故的损失内。
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1、双方协商解决。2、交警认定后调解解决。3、法院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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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好多是人情案,违反程序案等。。。。。
可以催下办案人员。。。。。
如伤者故意不出院等,可以不再付费。。。。
没钱了,就出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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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