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合同在2008年已签了5年(到2013年结束),签的时候是按技术员的待遇发的工资,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1年,但因公司认为我在试用期表现不好,再延长了3个,如今3个月已满,但还是没有转正,而且听说转正了也由管理人员转为一般工人,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而且合同内没有写明试用期多长,只是因为其它的原因而随意延长试用期和不给予转正,如果我辞职,会得到补偿和转正人员发过的的奖金吗,我的权益会得到保护吗? 因为我是外州的,要马上回家,我能及时得到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