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6月29日我在市场里经营影碟店生意在此期间服装店老板和我协商要合作投资开间思惠百货超市,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甲方我付责投资流动资金35000元,乙方负责出资50000进货及销售等工作,合作期间乙方每月要交付2500元给甲方(我)的利润所得,乙方负责进货及经营管理,甲方(我)不参与进货及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作经营,同年10月1日双方又协商在原地增加投资做服装、影碟,与超市合二为一甲方(我)把影碟店交付给乙方管理及流动资金15000元;乙方负责全部进货及销售等工作,负责每月交5500元给甲方我作为我所得的利润,合作到2006年的6月8日。乙方自行将经营的铺面转给我儿子经营,并得转让费8000元。[当时我是不知道他中途就这样退出我和他的合作,但我知道他是转给我儿子,我当时就说那算了,也就不再追究了,在两次的合作投资中我共投资50000元了, 之后乙方说经营百货及服装、影碟期间,没有盈利,连连亏损,乙方向法院起诉甲方(我)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利润25000元。在合作期间乙方共支付我给我57360元,这是合同约定乙方必须每月支付给我的55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