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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于,曾于2006年3月要求我为期在信用社贷款担保,我担了,年底他说已归还。07年初他又提出来让我为其再担保贷款,我没有同意。直到08年3月才知道我为于担保的贷款并没有归还,而是于和信用社背着我将此笔贷款于07年3月又做了展期。在展期担保签字上,是别人签的我的名。 按信用社规定,必须在贷款逾期7日内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因为我没有收到所以我也认为我担保的贷款还清了。 如果贷款逾期期后信用社给我《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当时正是借款人于生意兴盛时期,在我的督促下完全有能力归还这些贷款。 如果信用社严格审查,没有原担人签字不给贷款展期,这笔贷款也能按期归还。但是信用社就没有这样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承担保证责任吗???我又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谢谢各位

证券投资
2008-12-17 11:43: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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