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因卖 *** 被公安抓获,被收容教养2年,可我在网上查到,卖 *** 是属于触犯了治安管理,那么也不能收容教养2年啊。因为收容教养是属于1991年9月4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 *** 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规定:“对卖 *** 、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但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同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 ***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上述可见,对于卖 *** 嫖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最高处罚,是“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取消了它之前出台的《关于严禁卖 *** 嫖娼的决定》中的收容“教育”“六个月至二年”的规定。那么我朋友是2009年8月23日被抓,被收容教育2年是不是也是违法处罚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