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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5年11月在长沙 买了一个9.13平米的商铺,是50年的使用期的。 合同里是这样约定的: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公司同意每月支付1136元作为经营保障金。自2006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公司同意每月支付1262元作为经营保障金。支付时间为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5号。在委托期限内,公司负责商铺租金的收取等事宜,与我们无关! 现在是,我们只拿到了第一年的钱,后面因为公司经营状况很差,一直没有支付过保障金!我2009年10月去公司,公司说现在没有钱,有一种办法就是只给我们前3年的钱,后2两年就是我们自己出租,这个是把合同给改了,我应该怎么办?麻烦您告诉我一下,谢谢

证券投资
2009-10-14 14: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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