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85年1月1号进单位,92年5月18号生小孩,产假哺乳假休息至93年5月18号由于患有心肌炎5月19日我将医院开据的两星期的病假证明交于单位,但在7月份收到单位来信,内容为<上海市企业退工通知单:职工李克勤自1985年1月1日以固定工形式进我单位工作,现因连续旷工20天予以除名,于1993年6月10日退工>,由于当时身体状况很差,一直住在医院,就想保住命不错了,所以也就没和单位去理论现在我提出单位为我补交93年1月到6月的社保金,单位称因为当时没来上班,所以不给加金,请问这样做合法吗?因为时间很长是否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谢谢律师为我指点

其它综合
2011-09-29 09:16: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