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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7年购买黄浦区某小区二手商品房,是顶楼1801室 买入后发现我屋顶上面有3间木头简易房子,了解下来是1804复式房子前任房主留下来的 现在造成我房子漏水了,照片拍下来了,他书面保证书也写下来了,但就是不同意拆除3间房子,他说是前任房主遗留下来的是历史遗留问题与他无关,他只管修! 我们屋顶平台是开发商送给1804,有前任房主购房合同为证,但房产证上是没有的,3间房子也是当初物业同意前任房主搭的,与他无关, 我们通向顶楼平台的通道被物业锁起来了,万一起火我们很难疏散的,因为我们是18楼! 请问他手持前任房主购房合同中,把我们顶楼平台赠送给他的行为是否有效? 他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对平台的所有权这怎么解释? 前任房主遗留在我顶上的3间房子怎么处理?是不是告他排除妨碍呢? 以上情况我自己都觉得很复杂,不知道该怎么办!怎么维护我的权利! 房子是2000年12月建成的 据说现在开发商找不到了,要收回平台使用权也不太现实! 麻烦看过的给点意见,最好详细一点!

民事相关
2009-10-13 15:35:1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您的叙述,解答如下:
    1、楼顶属于全楼业主共同所有,并不单属于哪一户人家或开发商,因此所有业主对屋顶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开发商无权将屋顶赠送给他人,其赠送行为无效。
    2、1804业主在屋顶所搭建的房屋造成了您房屋漏水,您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尽管1804现业主并非搭建人,但其有义务拆除楼顶房屋而非仅仅是修理。
    3、物业公司对此亦有责任。
    4、若交涉无果,您可以将1804业主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以上,供您参考!

    参考法律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1、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某一户业主单独所有,因此开发商的赠送行为无效。2、因为属于公共部位,房产证上不可能将平台的面积计在内。3、该3间房属于违章建筑,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拆除,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拆除。
  • 1、前任房主的3间房子应属违章搭建。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业主对屋顶平台享有共有权。
  • 属违章建筑,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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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