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顶替我堂弟的名字在他的单位购买了他单位的福利房。2006年6月份我向我的亲戚借钱交纳了首批付款6万元,单位给我出具了首付收据,名字是我堂弟的。2007年与前夫结婚,2007年7月份该房需交纳二次付款4万元,当时我已无钱交纳,便和前夫共同向住房公积金贷款6万元。因我堂弟不具备贷款条件,而贷款又必须有首付款的收据,所以我们便找到公司领导,说明情况,把2006年6月份首付收据上我堂弟的名换成了我前夫的名。而现在我与前夫正为离婚打官司,房子我能争回来吗?现在我前夫拿着换来的收据条,对外宣称钱都是他拿的,贷款也是他自己贷的,我能要回本属于我的房子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