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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出生后不久咳嗽,其母亲将其送至被告医院门诊处就诊。门诊医生初步判断原告患有支气管炎,决定给予打针吃药治疗,并开出了处方签及打针条。方母持该处方签到被告药房取药。由于该药房的司药员玩忽职守,在药袋上写服用药剂量时,将处方签上注明的每次服用A药一片的1/10的剂量写成了每次服用一片的剂量。回家后,方母按照药袋上写明的剂量给方某服用了A药,不大一会儿,原告出现了面赤、高热、心速、呼吸急促、皮肤潮红、频繁抽搐等症状。事发后,被告虽全力组织抢救,原告生命保住了,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心医院司药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错填剂量,致使原告误服过量的A药,出现严重中毒症状,产生脑萎缩后遗症,造成精神发育重度迟滞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及其亲属身心及精神带来了极度痛苦,对此被告应该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并要求重新取证。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采纳上诉人“重新取证”的意见,委托省医学会对原告的病症及身体现状进行鉴定,但该鉴定委员会以种种理由不接收委托,拒绝作出鉴定。

其它综合
2008-12-17 0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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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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