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公司原来是由两个老板分别占股份的物流公司,于07年注册,在09年6月份的时候,其中一家一个老板要求分家,这个老板是法人,最后公司的所有资金一人一半,他转让法人给另外一个老板,公司分家了,由于我们是做货代的,存在给客户退用的问题,今年9月份,这个已经走掉的老板,去工商局举报我们,导致我们被罚款18万,工商局查的账,是从08年的1月份,到09年的9月份,由于,我们新的法人,法人转让,当上法人,也只是从7月份开始的,大部分有违规作业的单子,都是在原法人任职的情况下操作的,我想问一下,这个18万,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原法人出面承担一部分呢?还是这种对于违规作为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现法人全部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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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根据原法人与现在的法人转让股份时的转让协议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是可以追究原法人的部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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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视其处罚的对象。具体可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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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应当由双方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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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来的公司承担,分家以后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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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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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可与律师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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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转让以前的债权债务,一般可以约定由原股东承担,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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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