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AB)有四个子女,分别为:A、B、C、D。20年前因AB单位分房,得到现住房产.当时分此房时用到如下户口:AB的一个户口;A的三个人的户口;B的二个的户口;D的一个的户口。共分得全部住房面积103M*M,分为两套房:一套为37M*M独居;另一套为66M*M的小三居。A三口人因家庭原因已于分房后即入住了独居内。B随夫住于他处,D因未婚与AB一同入住于三居内。当时AB与ABCD四个子女因分房有个口头协议:独居为A所有,AB、B、D分别在三居内各有一间房的所有权。后来单位对分房进行为商品化处理:A以单位的价格(2万4千元)收购了独居,并且将所有权人改为A1(A的妻子),AB对三居进行收购价格为:5万4千元(其中包含B的2万9千元),产权人为AB。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