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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5年4月25日跟公司签订解去劳动关系合同后领取风险金,公司要求统一签6月30日(公司改革的最后期限)5月17日我请公司经理帮忙借十万元周转,经理找和公司合资办厂的私人老板打招呼从厂里借,同意后要我5月21日去厂里打借条厂长签字后借了十万元给我,后因故未还,但是讲明了情况。现在检察院起诉我利用职务之便以收购粮食为由挪用公款告到了法院。钱还了。我承认是借款不是挪用。借条是对米厂打的,是米厂的厂长审核同意签字后由出纳员付的款。米厂是公司和私人合伙办的,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合法企业。据说:由于检察院对我采取了强制手段。09年1月9日以 挪用公款 潜逃 把我在东莞拘留 后逮捕 2月6日取保候审至今。如果不想办法判我有罪,检察院和办案人员就要对这件事情负责任。为了维护检察官们的至高无上的利益。只有该我这个该死的平民倒霉了。据说:检察院可能跟法院做了工作,要求法院判我有罪。我请的律师现在不想得罪 法院 检察院 。钱收了,他又没有说不打了,你请别的律师我退钱的意思。再说现在找别的律师时间又紧张,又不了解案情,已不一定会接受。开庭在即,这即是我现在最最无奈的地方。请您多多指教,谢谢!

刑事案件
2009-10-13 16:17: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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