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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8月6号到此厂工作的,当时口头约定实习期两个月,可在两个月之后我没收到要按约定签劳动合同,可就在2008年11月29号晚我收到通知我将要被辞退,给我的原因是经济危机工厂裁员,此时我也成为正式员工了,我在2008年11月30号晚上离职。 我离职后,有别人接替我的工作。我在此厂是做统计的,计算工人的工资。可知是老板说我九月份多给工人算出7000元,扣除我两个月的工资!我们工资是压一个月的!九月份多开的工资在十月份有扣除了,是老板另找人计算的!这样对公司也没造成经济损失! 我去要工资他不给还要给我开罚款,这样合理吗? 我是否还应该要我的经济补偿金?

其它综合
2008-12-17 08: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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