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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我女方父母以我的名义申请购买的,我父母在我婚前就交了三分之一的房款,在我婚后我父母才交了房屋余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由于全部房款与装修都是由我父母所出,所以2001年我与母亲将房产署名落在我母亲一人名下。我父母一直居住该房至今9年了。我2007年离婚时,万万没想到前夫告我母亲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并要求分割我母亲的房产,法院以房产证是在我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为由认定我与母亲是侵权行为,并将房产定性为我与前夫的共同财产。法院也认定了婚前首付属女方婚前财产,所以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的份额,男方占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现在房产开始分割了,前夫又与我争夺房屋产权,由于无法协商和调解,法院将产权判给男方,由女方得到三分之二份额的房款。法院的理由是男方的居住地和户口在房屋所在地,女方一直是在外地工作的,房子产权归属男方使用价值更大。这样判有法律依据吗?此外,我现在外地打工,但只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还有2年就合同期满要回到房屋所在地。

民事相关
2009-10-11 12:28: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