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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省焦作市的本土人,2006的时候,在我村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建立了一个保 温材料厂。2007年时与焦作市电力公司发生电力纠纷。我与电力公司签署的用电合同截止 日期是2008年(合同形式为电力公司的格式合同)。请问作为垄断企业的电力公司,当我 们发生纠纷的时间,关于赔偿问题是否受到合同中的日期限制。(例如:一个企业和电力 公司签署的供电合同日期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8年1月10日。如果2008年1月1日 供方以不正规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强行停电,并且一直未送电。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 定: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按合同来算的话,企业2008年5月去起诉,是不是只能要求10天的赔偿。

互联网纠纷
2009-10-11 2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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